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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事項、方式及時程」草案。
1、下列藥商應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西藥運銷許可:
(1)經持有西藥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授權輸入或輸出製劑者。
(2)批發非須冷鏈儲存與運輸之藥事法第六條之一公告所稱血液製劑、疫苗或肉毒桿菌毒素者。
2、下列藥商應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西藥運銷許可:
(1)批發藥事法第六條之一公告非屬血液製劑、疫苗或肉毒桿菌毒素者。
(2)批發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公告之製劑者。
(3)批發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公告之必要藥品者。
3、下列藥商應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西藥運銷許可:
(1)批發藥事法第八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稱醫師處方藥品者。
(2)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發製劑予逾十家其他批發藥商者。
4、前三款規範對象以外,經營西藥製劑批發、輸入或輸出之藥商,應於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西藥運銷許可。